维修技术要求:
1.经维修后的灭火器,水基型灭火器充装,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*性维修铭牌。
2.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。
3.铭牌的尺寸推荐为 70mm×50mm。
4.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字。
5.铭牌应有如下内容:维修单位的名称;维修许可证编号;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 MPa;维修的年、月。
6.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。
7.贮气瓶*性的维修铭牌(不允许打钢字)上,水基型灭火器,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,驱动气体充装量,淮安灭火器,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、月。
《手提式灭火器(*3部分):检验细则(GB/T 4351.3-2005)》为GB 4351的*3部分。本部分是在GA 90—1994《手提式灭火器检验规则》基础上进行制定,其主要变化如下:增加了按GB 4351.1和GB 4351.2中新增加的试验项目和不合格分类;增加了灭火器用压力指示器的检查项目和不合格分类;删除了产品定型检查由某个检验中心进行的规定。本部分实施之日起,GA 90—1994标准废止。本部分由*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。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***五分技术**归口。本部分起草单位: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。本部分主要起草人:康鸿翔、李跃伟、冯巧娣、陆聆泉。本部分为**制定。